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銘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蘇德源
劉助善 沈長茂 陳岐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全字第44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1年度司全字第447號裁定予以准許,債權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本院
101年度執全字第292號)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宗核閱無訛,且債權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債務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債權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