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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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