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車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對告訴人甲○○所生財物之損害,且其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然犯後坦認犯行,顯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