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子○○相對人丁○○相對人壬○○相對人戊○○相對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癸○○相對人辛○○相對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丙○○○、子○○、 陽明欽 、壬○○、戊○○、庚○○、己○○、癸○○、辛○○、丑○○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十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及各相對人應負擔比例計算,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三萬七千六百七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七百五十四元│郵費一千三百零九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四百零八元│每份三十四元,共十二份│├────────┼────────────┼─────────────┤│合計│十三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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