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富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