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35號
原 告 蘇本鴻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詩雅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
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