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35號
原   告 蘇本鴻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詩雅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
  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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