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謝翠華
兼
訴訟代理人 黃興東
被 告 李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