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提聲請狀所述之附表,以確認本件聲請之標的。
(四)請補繳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