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8月3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件均已明朗,無串供之虞,另所犯者為3年以下之罪,請念及被告奶奶年邁並患有阿茲海默症,胞弟現於雲林監獄執行中,妹妹年幼,被告須照顧家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67號;本院繫屬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51號),本院前以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98年6月22日起羈押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資料明確。
㈡聲請人雖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8年8月12日宣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而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並以有逃亡之虞而經本院羈押,現此項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保全本案就被告被訴部分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是本院認被告尚不宜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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