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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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錦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案件(98年度易字第11
6、348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錦輝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四八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6、3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未諭知易科罰金之事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所處有期徒刑3年之刑,此部分既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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