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18號
100年度易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哲
李明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18號
100年度易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哲
李明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