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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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
聲明人寅○○被告卯○○
甲○○
戌○壬○○己○○申○○午○○丙○○戊○○巳○○辛○○乙○○亥○○癸○○丁○○酉○○辰○○天○○庚○○丑○○子○○未○○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二十二人瀆職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