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楊貴蘭 代理人 王育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本件郵務送達所需費用1,04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就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次郵資34元,每人10次,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計算式:6×34×10-1,000=1,040】。又上開費用係屬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若干(含各項薪資、獎金、佣金、津貼、補助等項目)?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請釋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應提出薪資證明等相關佐證。
三、聲請人之長子業已成年,請釋明聲請人之長子有無工作收入?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實際上是否係由聲請人扶養?若是,併請釋明成年子女仍由聲請人扶養之原因。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若有,則持有之數額若干?併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子女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本人、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並應釋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具財產價值之保險之原因。
六、請釋明聲請人本人或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請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地址為「臺東市○○○路○○巷○號」,與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均不一致,是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前開記載不一致之原因?有無其他同居之人?如有,請釋明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或支付租金?
八、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總清償成數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