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陳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羅婉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4年4月30日│500,000元│WH0000000││││業銀行中和│業銀行中和│││││││分行│分行│││││├──┼─────┼─────┼──────┼─────┼─────┼──┤│002│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4年4月30日│500,000元│WH0000000││││業銀行中和│業銀行中和│││││││分行│分行│││││├──┼─────┼─────┼──────┼─────┼─────┼──┤│003│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4年4月30日│500,000元│WH0000000││││業銀行中和│業銀行中和│││││││分行│分行│││││├──┼─────┼─────┼──────┼─────┼─────┼──┤│004│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4年4月30日│500,000元│WH0000000││││業銀行中和│業銀行中和│││││││分行│分行│││││├──┼─────┼─────┼──────┼─────┼─────┼──┤│005│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4年4月30日│500,000元│WH0000000││││業銀行中和│業銀行中和│││││││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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