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怡絜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怡絜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怡絜與 林佳嬉 前為同事,因細故生嫌隙,廖怡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街○○○號「惡狼傳說酒吧」內,利用智慧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以帳號名稱「廖怡絜」在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供該臉書社群網站不特定訪客瀏覽,足以貶損林佳嬉名譽。嗣為林佳嬉於同年月20日下午6時許,在新竹縣○○鄉○○○路○○號5樓住處知悉上情。案經林佳嬉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怡絜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嬉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㈢被告廖怡絜臉書文章翻拍照片6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又被告於前開時地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辱罵行為,侵害同一名譽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對告訴人不滿,即意圖散布於眾,利用不特定多數人皆得共見觀覽之社群網路服務網站「臉書」,張貼散布上開文字,以此方式誹謗告訴人之名譽,至有不該,且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文章內容│├──┼─────────────────────────┤│1│來惡狼一年我錢沒有不見過│││就他媽你來錢都會不見│││更好笑的是你他媽偷錢還敢跟人家說你就是偷錢│││更誇張的是你連我朋友都想勾一下│││聽說還趁在公司放假時去外面兼差做傳播│││你男友知道你來惡狼8個月換了無數個男人跟過無數個男│││人打炮嗎│││當初有了男友還懷了前男友的小孩被拋棄│││真的是很摳憐│├──┼─────────────────────────┤│2│哦昨天我PO過結果文章被檢舉了│││貓小姐我知道您有看到│││所以我在PO一次給您回味│││再請各位好朋友幫我分享一下││││││首先在去年10月這位貓咪女孩到惡狼傳說面試│││當時我已經知道他是個什麼樣的女生了│││連結在此│││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0000000000000000&id=000000000000000│││但是因為我們有愛所以包容她好幾個月│││甚至他沒有地方睡我們公司樓上給他睡│││後來我們要出國這位貓小姐沒有錢可以辦護照│││結果她也沒有辦護照所以我就跟她把錢要回來│││她原本死都不想給│││一直到我態度很硬時才肯給│││甚至跟別的員工說:Nana又不缺這5000幹嘛一直要│││小姐拜託妳是沒錢辦護照所以借給你的│││妳到底哪裡有毛病啊│││這事情過後12月我準備要去上課│││放了15000在包包結果錢先不見3000│││礙於不想懷疑任何人所以我他媽當老鼠咬掉│││再來有一次我跟我們副店長要去按摩│││這位貓小姐也要跟我們就讓他去了│││當時是10號大家都剛領薪水│││我這人每個月都要拿錢給我的媽媽│└──┴─────────────────────────┘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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