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民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民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民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民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於98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5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