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哲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聲請人以被告廖哲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重量│鑑定資料│├──┼────────┼────────┼────────┤│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029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非他命1包│取樣0.0004公克│航空醫務中心100││││餘重0.0286公克│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1001649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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