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原 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被 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上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蔡世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