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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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   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上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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