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陳財福
陳益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陳元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主筆)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