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84號聲請人台灣山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秋碁企業│華南商業│98年3月│2,050,400│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五股│15日│元│││││ 婁偉劍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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