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870號
原   告  黃清泉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被   告  黃惠鈴
      黃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李衣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八號移轉所有
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666建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自強三路128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並無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是依預告登記之從屬性,
被告自應塗銷對系爭房屋之預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規
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屋之預告登記等語。被告則抗辯已起
訴請求原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屋予被告等語。查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八號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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