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18號
原 告 中港綠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錫隆
訴訟代理人 張瓊鎂
被 告 江秀月
輔 佐 人 江盛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主張96年1月14日訂立之
住戶規約,其中第11條有關「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每月新臺幣
500元」之約定係誤載之事實,提出必要之證據及說明。又原告
請具狀補呈「系爭公寓大廈其他住戶是否曾以每月500元之標準
在收取停車位管理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