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施紫鈴施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