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堇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03月28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0000907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堇琦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2日2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新家旅店二樓202室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證人 古堂 來(另
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應召站人員
之媒介,而與成年男客 張文龍 姦淫,約定代價為新臺
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堇琦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張文龍、 古堂來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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