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原告A女(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 律師被告 莊嘉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32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吳明蒼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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