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9號上訴人 陳朝生 被上訴人 陳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上訴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