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振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振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振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連振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6日│105年10月18日17時21│││││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1816號│第6156號│字第1028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89│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106年5月5日│106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99│106年度審易字第889│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號│號│││├────┼──────────┼──────────┼──────────┤││判決│106年5月4日│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555號(106年度執│第10173號(106年度│第10336號(106年度│││緝字第2944號)│執緝字第2945號)│執緝字第2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