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債權人峯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峯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峯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個人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