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同年二月二十六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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