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8月,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196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9月14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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