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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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9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蔡嘉恩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同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上述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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