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號聲請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忠俊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訴訟代理人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及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本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提出之答辯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惟未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是其於本院並未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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