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林承祺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林承祺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慈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