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福興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者,經本院九一年度救字第三號駁回,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花蓮高分院九一年度抗字第八三號駁回抗告再案,亦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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