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4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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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410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怡中 債務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二、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