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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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8號聲明人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聲明人甲○○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丙○○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
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