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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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告 蔡伯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奇龍 、 鄭揚帆 、 張順超 、 陳少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蔡家瑜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