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正文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應於債權人有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時,法院始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其原自108年間起開始履行,嗣因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發生,其乃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准許,本應自民國111年6月起繼續履行,惟其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無固定收入而毀諾,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復經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認可確定,嗣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一年在案,且聲請人已無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並有本件聲請狀可考,堪認聲請人前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確定且已無履行更生方案。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本院調查時亦稱債權人並無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在卷可稽,顯見現無債權人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則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