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91號上訴人 周碧鈴 被上訴人 張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600元,核定為9,624,234元(計算式:212.52平方公尺×44,600元+3.27平方公尺×4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蔡家瑜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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