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邵琪驊 被告 潘哲銘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2年度審原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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