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 陳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利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本件與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是否為同一事件?如是,請擇一繳納裁判費即可,勿重複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