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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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琮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黃碧雲之繼承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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