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琮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黃碧雲之繼承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