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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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

原告 吳思穎

被告 朱慧靜

李麗娟

林聖貿

林弘傑

楊君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上午11時0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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