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原告 吳思穎 被告 朱慧靜 李麗娟 林聖貿 林弘傑 楊君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上午11時0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