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未經告訴人同意,即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對於告訴人住居場所之私密、安全予以侵害,自應再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犯後大部分坦承犯行,及侵害性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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