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03號抗告人章佳文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章佳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徒刑,部分並經定應執行刑,均已確定,各詳如其附表所示,乃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求所為之聲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毒品案件,其販賣毒品部分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已定之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除陳述量刑、定應執行刑及對毒品犯罪行為人應以精神病患待之等抽象理論外,並主張定應執行刑以就各刑合併之刑期酌減三分之一以上為宜,而指摘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云云,核係對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主觀之見解任意指摘,顯無足取。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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