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章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章佳文(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0年9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復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21日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2、4至6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7至1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毒品案件,其販賣毒品部分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所示2罪,編號7至10、11至12所示各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受刑人章佳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㈠107年10月26日㈡107年11月3日107年9月1日107年9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948、917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02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5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5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7日109年3月17日109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7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7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24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5月23日108年10月中旬至108年11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13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毒偵字第33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8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7日109年5月20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4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8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7日(110年1月21日)109年7月1日109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6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5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10號(羈押折抵期滿,已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8年9月13日108年9月13日108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34號。㈠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34號。㈠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34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79、96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79、96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34號。㈠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26號。㈠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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