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3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債務人 周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