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告 范聖任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複代理人 魏欣怡 被告 陳佩欽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相關土地確定界址、拆屋還地事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3201號、91年度沙簡字第750號、92年度簡上字第358號、98年度沙簡字第40號),經當事人提起再審,是本件返還土地事件,須以上開再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