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原告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伍佰肆拾捌萬零 肆佰玖拾壹元(計算方式:5,397,990+82,501=5,480,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