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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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住台中被告甲○○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